学院制度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0-22    来源:纪委    浏览: 1136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纵向科研经费管理,调动全院教职工从事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促进科研项目顺利实施和如期完成,提高科研经费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财教科〔20176号),以及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教财201713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等相关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纵向科研经费指以学院为承担单位或合作单位从政府主管部门获得的科研经费和我院立项资助或配套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学院大力支持教职工申请并承担各类纵向科研项目,鼓励跨专业、跨学科、跨部门、跨行业联合以及与国内外学校、研究机构合作申请项目并开展科学研究。

    第四条  纵向科研经费的管理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和规定执行,必须全部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和权限

第五条  学院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事关科研经费管理的重大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学院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进行专题研究决定。

第六条  分院(部)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根据学科特点和科研的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科研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确保项目进度;配合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加强预算执行,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

第七条  科技处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核和管理,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开展科研工作,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与财务处一起做好科研经费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与科技处共同制订和完善学院纵向科研经费财务管理制度及运行流程,协助项目负责人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预算、决算审核等工作。

第九条  审计处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要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经费配套及划拨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标准。凡以我院教职工为项目主持人(立项单位为我院)的纵向科研项目,项目经费拨入学校帐户后,其科研项目配套资助标准为: 国家级项目1:2配套,配套金额不超过30万元;省(部)级项目1:1.5配套,配套金额不超过15万元;厅级项目1:1配套,配套金额不超过6万元;市级项目1:0.6配套,配套金额不超过5万元。省部级及以上项目的子课题,以项目立项批准部门的立项文件(须有我院名称)及学院与主持单位协议和项目申报材料为依据,核定经费须到达我校财务账户后,子课题按原项目配套标准50%执行。

第十二条  以我院作为协作单位参加的市、厅级及以上的科技支撑、基础研究、社科基金、软科学等科技计划项目(以项目立项批准部门的立项文件<须有我院名称>及学院与主持单位协议为依据,核定经费须到达我院财务账户),经费配套标准:我院为第一参加单位(单位排名第二)、且我院教职工排名在前三名的,科研经费配套标准为:个人排名第二按相应级别课题的50%比例执行,个人排名第三按相应级别课题的40%比例执行,个人排名第四及以后的按相应级别课题的30%比例执行。

第十三条  对立项部门不资助的指导性科研项目,立项部门的文件中有明确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没有的,则按以下资助标准:省部级自然科学、高新技术等理工科项目,资助5万元,哲学社会科学、软科学项目等资助3万元;市厅级自然科学、高新技术等理工科项目,资助2万元,市厅级哲学社会科学、软科学项目等资助1万元。

第四章  预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科技处的协助下,按科研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办法,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十五条 科研经费预算包括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收入预算是指同一项目不同来源渠道的经费预算。包括申请的专项经费和自筹经费(含非税收入、企业及社会捐赠等)。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预算规定的开支范围和项目进度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履行相关调整程序。

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须根据项目要求编制项目决算。编制时要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处提供的科研项目明细账,如实编报项目经费决算,经科技处、财务处签署意见后,按要求报送并存档。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十八条  科研经费到达学院财务账后,科技处根据国家相关部门批文、科研合同、学院相关部门文件,统一办理立项、经费配套(资助)和入账手续,确认科研经费收入。

第十九条  学院要完善科研经费支出审核制度,严格进行票据审核,必要时应要求项目负责人提供明细单等有效证明,杜绝虚假票据;依据有关规定发放给个人的劳务性费用,要严格审核发放人员资格、标准;严格执行国家政府采购制度的规定,购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通过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开支非科研用房物业管理费、娱乐场所消费、旅游费用、福利费用、罚款、捐款、赞助及其他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费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科研经费的具体支出范围: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购置或研制的专用仪器设备,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要合理控制设备购置费支出,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

2.材料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专用的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会议差旅费:会议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或课题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差旅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6.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8.劳务费:是指劳务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非在编人员(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为项目研究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具体支出范围按照各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劳务费支出需注明劳务时间、工作内容等,并由本人签收,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9.专家咨询费: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和课题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及学院的相关规定执行。

10.其他支出:是指在科研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以上费用项目之外的直接开支。

直接费用中,会议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经费开支限额及开支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预算批复和合同约定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预算和扩大科研经费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由学校根据项目预算一次性提取,统筹管理和使用。用于学校因承担科研任务而产生的公共成本补偿支出及项目组的激励费用,包括管理费、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等资源占用费、项目审计费及绩效支出等。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提取的比例,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预算批复执行。

(三)协作费用

1.科研协作费用的转拨须按科研合同并经学院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审批。申请转拨经费的项目负责人应向学院科研管理、财务部门提供该科研项目的批复、项目合同和其他必要的材料。项目承担单位要加强对外转拨经费的监督管理。

2.转拨经费时,按照合作项目合同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合作(外协)单位是公司、企业的,应提供收款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等相关材料;合作(外协)单位是学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应提供收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资料。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不得层层转拨、变相转拨经费,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

第二十二条  院级纵向项目的科研经费采取分期拨款的方式支付,项目负责人编制经费使用计划时,一般按343的比例,即:项目初期工作可按总经费的30%、中期检查合格后可按40%、结题时可按30%的比例编制经费使用的序时进度。校外资助经费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三条 经费使用时间:资助单位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签订科研合同的,按合同执行;没有约定或合同的,一般项目为项目批准立项经费到账起1年,重点项目为项目批准立项经费到账起2年。若期满仍未结题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项目经费将自动冻结,冻结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于科学研究。

第二十四条 若项目因故不能及时结题,项目负责人应于项目经费冻结前2个月向科技处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科技处审批同意后方可延期使用,延期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到下年度使用。项目任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项目资助单位对结余经费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无具体规定的,在结题验收后三个月内未报销或未申请后续研究的结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于科学研究。

第二十六条 项目因故终止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报科技处审核、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科技处书面通知财务处停止报销。未经批准,项目无故终止,学院将向项目负责人悉数追回已开支项目科研经费,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

第二十七条凡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有审计要求的,项目负责人须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工作。对违反项目经费下达部门经费管理办法和学校经费管理办法的,一经查实,项目负责人将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章 资产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八条 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到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二十九条 凡科研项目研制组装的产品或购置的设备需要交付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的,必须在项目合同或协议中注明,并按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再依据项目合同或协议进行资产移交。项目完成移交给项目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后,凭相关证明办理项目结题、结账手续。

第三十条 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发挥科研成果的科学普及功能。学校要引导科研人员树立科研项目成果服务社会的意识,积极创造条件,扩大科研项目成果效益,大力推进学校相关科研资源向全社会开放和共享,鼓励科研人员积极面向社会和学生开展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院要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或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由学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成果转化法》和《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等法规执行。

第八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学校要建立科学的项目考核评价机制,加强绩效评估,注重科研经费使用效益。建立和完善科研绩效档案,并将其作为科研人员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项目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学风建设和师德教育,做好学院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院(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专项培训,进一步明确分院(部)、科研、财务、审计和纪检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逐步建立项目绩效情况公示、项目信息公开以及违规使用科研经费行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定期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尽早在校内得到解决,确保科研经费合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将科研经费审计纳入内部审计部门的重点审计范围,对重大、重点科研项目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有关部门和学校要将专项审计、中期财务检查、财务验收和绩效评价等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科研经费预算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发生违纪违法问题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进行严肃处理,依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之前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凡国家和江苏省另有管理办法或规定的,按其办法或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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