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纪委在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具有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其具体职责是: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2.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3.协助院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全院反腐败工作。
4.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5.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6.完成院党委和上级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