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通知公告

关于选聘校第五届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3    来源:纪委    浏览: 10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为贯彻落实好学校第四次党代会精神,不断推进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向纵深发展,进一步强化民主监督、形成监督合力,根据《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修订)》相关规定,经校纪委研究,决定选聘新一任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除校领导及各学院(部)党政主要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外的全体教职工,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的负责人可优先推荐。

二、聘任条件

1.学校在职教职工;

2. 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能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3. 关心学校发展,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工作经验较为丰富;

4. 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正义感,能够客观反映师生呼声,敢于与不良倾向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5. 熟悉学校情况,作风细致深入,善于联系师生,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一定的代表性,能够积极听取并敢于客观反映师生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6. 身心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有五年以上本校工作经历。

三、聘任程序
    1.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根据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聘用条件推荐1-2名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本人同意;

2. 校纪委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

3. 受聘后校纪委颁发聘书,聘期三年。

四、其他要求

被推荐人填写《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第五届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推荐表》(详见附件),124日上午下班前将推荐表电子稿报送至纪委办邮箱tzyjwb@163.com,纸质稿签字盖章后报送至杨倩倩处(行政楼412室)。

特此通知

 

附件:

1.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第五届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推荐表

2.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中共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31123


附件1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五届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推荐表

    

 

    

 

出生年月

 

工作单位

 

    

 

 

(职称)

 

政治面貌

 

联系

电话

 

 

 

 

 

 

 

 

 

 

 

 

 

 

签 名:      

 

         

 

 

 

 

 

(盖      章)

 

       

 

 

 

(盖      章)

 

     

备   注

 








 

附件2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党内外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学院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在教职工中聘任的兼职监督人员,在院党委、纪委的领导下,由院纪委办安排具体工作。

第二条  监督员聘任条件

(一)学院在职教职工;

(二)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能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三)关心学院发展,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工作经验较为丰富

(四)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正义感,能够客观反映师生呼声,敢于与不良倾向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五)熟悉学院情况,作风细致深入,善于联系师生,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一定的代表性,能够积极听取并敢于客观反映师生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身心健康,受聘时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有五年以上本院工作经历。

第三条  监督员的职责

(一)了解、反映学院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和作风建设情况;

(二)收集并反映师生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三)反映、转递师生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四)参与院纪委安排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书面记录并及时提交院纪委办备案;

(五)完成院纪委办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监督员的权利

(一)参加纪检监察理论学习和工作业务培训;

(二)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院纪委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知悉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经批准可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根据院纪委的工作安排,对所在单位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

(五)对学院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六)受纪检监察部门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事项相关的工作权限。

第五条  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提高政治素质和纪检监察工作能力;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校纪校规;

(三)遵守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保守秘密,当本人或亲属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五)参加院纪委组织的活动,承担其交办的工作;

(六)未经院纪委同意,不得以监督员名义参加有关活动。

第六条  监督员的聘任

(一)监督员的人选,按程序由各二级党组织从教职工中推荐产生(院领导及各分院(部)党政主要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除外),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的负责人可优先推荐;

(二)院纪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届聘任监督员的人数;

(三)监督员由院纪委颁发聘书;

(四)监督员每届任期三年,聘任期满后,由各二级党组织重新推荐产生。

第七条  监督员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纪委批准可解除聘任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不参加监督员工作,不履行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调离学院、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

(四)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其他原因。

第八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监督员,学院将予以表彰。

第九条  对打击报复监督员的,学院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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