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院(部)、部门、直属单位:
《中共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经院纪委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中共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0年4月13日
(试行)
为充分发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进一步完善议事程序,提高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党内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第二条 中共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纪委会”)由全体纪委委员组成,是纪委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主要对学院全面从严治党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讨论、研究,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决策,在学院党委和市纪委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坚持按照权限、规则、程序办事。忠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切实担负起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责任。纪委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四条 纪委会的议事范围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纪委、学院党委有关文件、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提出贯彻执行意见;
(二)分析研究学院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情况,向学院党委、行政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研究讨论学院纪检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以及有关专项工作方案;
(四)审议通过学院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以及向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重要请示;
(五)按规定权限,讨论研究学院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党员干部及普通党员违反党纪党规的立案审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
(六)研究决定学院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党纪检查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七)研究决定学院纪检监察工作的重要规章制度;
(八)讨论学院党委提出的应由纪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需要提交纪委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会议组织和议事决策程序
第五条 纪委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六条 纪委会出席人员为纪委委员。根据议题内容,可以请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无表决权。
第七条 纪委会由纪委书记召集和主持,纪委书记不能参加时,可委托纪委副书记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纪委会议题由纪委书记、副书记、委员提出,由书记确定。会议讨论的文件,除案件和人事内容外,一般应在会前分送副书记、委员审阅。
第九条 凡列入纪委会议的议题应由纪委办公室做好准备,并在纪委会召开前向与会人员提供有关材料。议题在提交讨论前,应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分析论证和决策咨询,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纪委会议决策的,纪委书记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纪委会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纪委会讨论议题时,应由提出相关议题的人员作出说明,并提出具体意见,与会者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会议的决定或决议,涉及党员权利及奖惩、纪委规章制度等重要决议事项的须经应到会纪委委员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为通过;其余决议事项须经应到会纪委委员半数(含)以上同意为通过。
第十二条 每次纪委会应做到有议有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如委员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难以作出决定,会议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付诸表决或暂缓决定的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三条 纪委会进行表决时,到会委员都应发表同意、不同意、保留意见或缓议等明确意见。
第十四条 纪委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纪委会记录,纪委办公室负责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 会议纪律
第十五条 纪委会讨论决定的事项,如涉及纪委委员本人或其亲属,纪委委员本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纪委委员及列席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除有传达的任务外,应严格注意会议内容的保密。
第十七条 纪委委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到会或不能按时到会,应在会前请假并说明原因。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会场。
第五章 决策执行
第十八条 纪委会决定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分工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事项,由纪委办公室负责通知并做好督办和检查工作。纪委办公室应及时向纪委书记报告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对纪委会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纪委委员如对某项决定或决议持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反映,但不得公开发表同纪委会的决议、决定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纪委会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条 凡经纪委会集体做出的决定,非经本“规则”规定,议事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在执行纪委会决议、决定中如发现新情况,经书记同意后,可在纪委会上复议。
第二十一条 纪委会决定的事项,须报请学院党委和市纪委批准办理的,必须报经学院党委或市纪委批准后再行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学院纪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纪委办公室承担。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