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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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10-22    来源:纪委    浏览: 183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横向科研经费放管服改革,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活力,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促进学院科研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科技部等六部门《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省教育厅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苏教科〔20189号)、省教育厅和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属高校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教财〔201713号)、泰州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关于深化高校、科研院所薪酬制度改革进一步激发科技人才创新活力的实施意见》(泰人社发〔2017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是指我院教职工接收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委托(或合作)开展的应用研究和开发研究项目经费,包括通过联合研究、委托研究、科技攻关、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开发与成果转让等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

        第三条  横向科研经费纳入学院财务统一管理,实行有别于财政科研经费的分类管理方式,不纳入学院部门预算,不纳入三公经费管理范围,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某种原因双方同意终止合同(协议),可签订终止合同(协议)。合同原件需交科技处一份,项目组自执一份。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学院是横向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履行法人责任,规范资金管理,建立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六条  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规范业务流程,指导项目负责人合法合规使用经费。

第七条  科技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认定、管理、审核,督促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开展科研工作,协助财务处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八条  审计处按规定负责对横向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监察处负责对横向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分院(部门)作为横向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对本单位所属教职工负责的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监管责任。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横向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按照国家、地方和学院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使用项目经费,对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接受上级和学院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在横向科研活动中维护学院利益。

第十一条  由于某种原因,合同需要变更时,必须由原双方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并到科技处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入账管理

        第十二条  横向科研经费到账后,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合同和到款情况及时到财务处办理经费入账手续。

        第十三条  财务处按照一项一户原则,实行专户管理与核算;同一单位委托、研究内容前后连续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以同一账户管理与核算。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所涉税费由项目组承担。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技术合同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在江苏省技术合同登记认定平台系统”( www.jstcr.com)进行网上申报,通过认定后,办理免税手续。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学院科研人员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如委托方对经费使用未明确要求或合同未约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科研人员应根据项目具体执行情况,合理安排经费支出,做到业务真实、票据合法、手续齐全。

第十六条  横向科研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含合同约定归对方所有的设备)和办公家具,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二)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三)测试化验加工费及数据采集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委托加工等费用和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问卷调查、数据跟踪采集、案例分析等发生的与数据采集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

(四)实验室改装费:是指直接为科研项目研究开发所发生的实验室改装费用。

(五)燃料动力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等。

(六)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课题及项目评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

(七)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技术查新费、邮电费、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八)咨询费: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咨询及评审等费用。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

(九)协作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根据合同约定用于合作单位承担项目任务的经费或协作单位承担项目部分、单一研究试验工作的经费。

(十)劳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不含在职在编人员)的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不设比例,劳务费要依法纳税。

(十一)其他费用: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车辆运行维护费用(保险费除外)、中介服务费或信息中介费等。

第十七条  横行科研经费严禁编造虚假合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虚构经济业务、利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开支与项目研究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课题完成(鉴定、评审或验收通过)后,课题负责人须到科技处办理有关手续,提交结题报告书及相关研究成果等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办理结题及结账手续(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结束或通过验收后六个月内)。余额的85%可作为项目组成员的奖励,剩余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于科学研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凡使用横向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和形成的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学院资产统一管理(除外协配套设备),按学院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国有资产或利用国有资产谋取私利。

第二十一条  要加强对科研成果的管理和保护,除项目管理办法和项目合同另有规定外,科研成果推广应用、转化转让应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学院将推进科研诚信建设,建立科研人员诚信档案,进一步加强对科研经费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研项目信息公开和科研经费内部检查制度。建立财务处、科技处、审计处协调会商制度,加强对横向科研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并落实各部门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加强学院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等相关人员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专项培训,进一步明确科技处、财务处、审计处和监察处等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各负其责、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应积极接受并配合相关主管部门、项目委托单位和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或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对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予以纠正;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或其他违反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理。

第七章    激励与约束

 第二十六条  为确保时间紧、任务重的重大横向科研项目的顺利实施,项目负责人可申请科技服务专项工作时间。科技服务专项工作时间由项目负责人申请,经所在分院(部)、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批准后报科技处、人事处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科技服务专项工作时间必须在项目有效期内,过期作废。

序号

  

科技服务专项工作时间

1

项目到账资金达50万元

1个月

2

项目到账资金达100万元

2个月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学院师生员工(包括临时在校工作人员)职务行为所产生的科研成果及专利,按合同约定成果归属;合同中没有明确归属的,均归学院所有,未经学院授权不得私自转让或许可实施。

 第二十八条  对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视情况对当事人给予批评、停止申报各类科研项目、不得申报职称、没收非法所得或解除聘任等必要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开展横向科研合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和学院规定,侵犯学院知识产权,私自与合作方交易者;

(二)经费不纳入学校统一财务账户者;

(三)除不可抗拒因素,未能按规定履行合同,造成合同纠纷,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权益者。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之前规定如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或本办法与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财务处负责解释,学院科技开发研究所经费管理参照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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