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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6-06-23    来源:纪委    浏览: 858

                        泰职纪【2016】6号

 

为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党内外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风廉政建设监督员(以下简称监督员)是学院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在各基层党组织教职员工中聘任的兼职监察人员,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学院纪委和纪委办公室安排具体工作。

第二条  监督员的条件

(一)学院在职在编教职工;

    (二)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的政治理论水平,能模范地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三)关心学院发展,热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具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工作经验较为丰富

    (四)公正廉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正义感,能够客观反映师生呼声,敢于与不良倾向和歪风邪气作斗争;

    (五)熟悉学院情况,作风细致深入,善于联系师生,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和一定的代表性,能够积极听取并敢于客观反映师生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身心健康,能够胜任纪检监察工作。

第三条  监督员的职责

(一)了解并反映学院党政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党纪国法、院纪院规等廉政勤政情况;

(二)参与讨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相关制度规定,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提供咨询和决策依据;

(三)参与学院纪委和纪委办公室安排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做好书面监察记录并及时提交院纪委办公室备案;

(四)反映师生对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反映或转递师生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六)办理院纪委、纪委办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监督员的权利

(一)参加纪检监察理论学习和工作业务培训,了解纪检监察工作政策法规和工作程序;

(二)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需要,参加或列席学院纪委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知悉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经批准可以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根据纪委的工作安排,对所在单位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进行监督;

(五)受纪检监察部门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委托事项相关的工作权限。

第五条  监督员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党和国家反腐倡廉的方针政策,提高政治素质和纪检监察工作能力;

(二)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章,遵守校纪校规;

(三)遵守纪检监察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工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严格遵守纪检监察工作纪律,保守秘密,当本人或亲属与被监督事项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回避;

(五)参加院纪委、纪委办组织的活动,承担其交办的工作;

(六)未经院纪委、纪委办同意,不得以监督员名义参加有关活动。

第六条  监督员的聘任

(一)监督员的人选,按程序由各基层党组织从教职工中推荐产生(院领导及各分院(部)党政主要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除外),市、区两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的负责人可优先推荐;

(二)学院纪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届聘任特邀监察员的人数;

(三)监督员由学院纪委颁发聘书;

(四)监督员每届任期三年,聘任期满后,由各基层党组织重新推荐产生。

第七条  监督员在聘任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院纪委批准可解除聘任

(一)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

(二)无正当理由连续半年不参加监督员工作,不履行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三)因调离学院、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

(四)不宜继续担任监督员的其他原因。

在聘用期内主动提出不再担任监督员的,应当由本人向院纪委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对忠于职守、成绩突出、勇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的监督员,学院将予以表彰。

第九条  对打击报复监督员的,学院将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共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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