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泰职院〔2015〕17号
关于印发《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
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各分院(部)、各部门: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已重新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5年4月30日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
(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院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限额以上招标采购项目均须上报上级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复为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采购或代理采购,批复为学院自行采购的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药品、设备、产品、图书、教材、家具、用具、动植物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包含道路、管线等各类公用设施、校园环境建设施工、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管理、维修养护、评估审计、软件开发等。
第三条 学院招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诚信、择优原则。
第四条 学院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项目主管单位立项审批,报院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
第五条 凡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对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则由各招投标工作小组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在招标采购工作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专家组的成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成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成员等。
第二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八条 学院采购分为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两种形式。凡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集中采购项目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对未达到集中采购限额的采购项目可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由各招投标工作小组自行组织实施。
第九条 凡采购限额达到以下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
(一)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单台件(套)价格在3万元及以上的教学、科研、后勤和行政办公等设备采购项目;
(二)预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装修、维修工程项目以及预算价在10万元及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
(三)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图书、教材采购项目;
(四)批量金额在3万元及以上的实验实训耗材(药品、器械、刀具等)采购项目;
(五)批量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各类家具采购项目;
(六)预算价在5万元及以上的服务项目。
(七)单项虽未达到以上限额标准,但在一年内采购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照相机、投影仪、空调等物资,概算额度达到以上标准的,也要通过招标确定三家以上协议供应商,实行协议供货。
第十条 单台件价格在20万元以上或批量在10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装修维修工程项目和其他服务项目,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一条 特殊项目的采购规定
(一)对于不宜(或不具备条件)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中标单位的项目,应由项目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进行论证,经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审核,并上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具体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采购,监察审计部门参与过程监督。
(二)因发生特殊情况、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紧急情况而来不及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向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具体情况,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议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项目经招标后,两个月内发生同样项目需招标的,可跟标。跟标项目的技术参数、规格要求须与原合同一致,跟标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10%。由项目使用单位书面报经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批准后,组织洽谈并参照前次招标情况签订合同。
(四)对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的理由,经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审核并上报政府采购管理处,经专家论证同意、上网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组织采购,监察审计部门参与过程监督。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二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分管纪检、招标、基建、后勤、仪器设备、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主要职责有:
(一)对全院各类招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
(二)研究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定招标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四)讨论、审定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五)审定本应招标,但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审定招标项目变更额度达百分之二十(含)以上事宜。
(七)对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招投标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三条 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设在院资产管理部门,由分管国资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后勤与资产管理处、教务处、科研处、图书馆、后服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常任成员,吸收项目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参与。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其实施方案;
(二)负责组建学院“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三)接受招标申请,审核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招标方式;
(四)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或发出投标邀请;
(五)编制或审定招标文件,确定评标办法;
(六)组织审查投标人资格,确定投标人名单;
(七)组建评标专家小组,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八)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及时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审定招标项目变更额度在百分之二十以下事宜;
(十)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按采购项目的专属性归类,分别成立教学仪器及图书教材招投标工作小组(归属教务处),行政设备及物资招投标工作小组(归属党政办),基建工程及维修招投标工作小组(归属后勤与资产管理处)。分散采购项目由具体的招投标工作小组负责实施,监察审计部门参与过程监督,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各招投标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分散采购项目的实施;
(二)组织项目的验收;
(三)监督合同的履行;
(四)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招投标监督小组负责对招标采购工作的相关环节进行监督。该小组由纪委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监审处、财务处的全体负责人。主要职责有:
(一) 监督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招标程序的确定;
(三) 监督投标人、评标专家名单的确定;
(四) 参与对投标人的考察;
(五) 监督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必要时参与招标项目的考察及合同项目的验收;
(六) 对项目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七) 受理招投标工作中的有关投诉;
(八) 完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招标采购工作的技术性事项,主要职责有:
(一) 组织项目的调研、论证、审批、编制标底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 提供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论证报告和预算额度;
(三) 负责招标项目技术部分的释疑;
(四) 组织投标人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踏勘;
(五) 委派代表参与开标、评标过程;
(六) 负责与中标单位商务洽谈、签订合同及合同的执行;
(七) 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并参与验收,如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更,及时书面报告项目主管单位及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学院根据招标采购工作的需要,组建评标专家小组。评标专家小组由用户代表和院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采取直接确定方式。主要职责有:
(一) 承担招标文件的审核工作;
(二) 承担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专家应当分别填写评标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三) 参加对质疑问题的审议工作;
(四) 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 撰写并宣读评标报告,整理提交全套评标资料。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十八条 凡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达到规定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以及虽属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但政府采购中心无法采购,经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复作为部门自行采购的项目,实行院内招标。
学院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采购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九条 凡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其招标方式由学院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重大项目或绝大多数一般项目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少量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一般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1.涉及安全、保密等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2.项目技术含量高或具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几个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3.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4.法律、法规或学院另有规定的。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仍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指标要求的;
3.招标过程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使用单位紧急需要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供货商拥有专利权、专有权,且没有其他合适替代标的;
3.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4.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5.预先已声明需对原采购项目进行后续维修、更换及扩充的。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对于专业性强和工作任务重的招标项目,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或向有关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进行咨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经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3.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4.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功能、服务配套的要求的;
5.主要工艺、技术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6.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情况,时间紧急的;
7.涉及安全、保密等其他特殊情形的;
8.法律、法规或学院另有规定的。
不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由具体的招投标工作小组按相关采购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凡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其招标方式由各招投标工作小组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单价或批量预算不超过1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在“货比三家,择优选择”的基础上采购;
(二)指定项目或续签项目,由各招投标工作小组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监察审计部门与供应商谈价采购,并签订合同;
(三)市场采购项目,由各招投标工作小组会同项目使用单位、监察审计部门进行三家及以上市场询价采购,并签订合同。
第五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学院财务年度预算批准的立项依据,向项目主管单位提出项目采购申请,需要论证的项目同时提供采购项目论证报告、所需技术要求、学院经费审批及其他相关资料;项目主管单位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招投标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学院组织的招标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确定招标方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需要时委托编制标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四)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质,可预审亦可后审;确定投标人名单,必要时对投标人进行考察;
(五)组织现场勘察和招标文件答疑;
(六)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受理投标文件;
(七)确定并邀请评标专家;
(八)组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遇特殊情况或重大项目须报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中标人;
(九)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为三天;
(十)审查、会签合同。
第二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在发布招标信息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提交拟招标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招标书、拟开标时间及地点、投标人名单及联系电话、推荐的评标专家名单及联系电话、招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预算等);发布招标信息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不少于七个工作日;从开标之日起至完成招标项目合同的签署,若无特殊情况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全部结束;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五日前,在学院网站发布补充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指标、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资信及证明文件的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及提交的方式、投标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投标报价表及投标保证金;
(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招标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非公开招标采购的,需填写《泰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组织审核,报请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五条 对急需抢修的工程,经请示分管领导后可先行施工抢修,并于十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使用单位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关键工艺设备选型等事项,应在项目实施前确定,力求避免发生大的设计变更和施工措施变更。
第二十七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建设条件变化,项目使用单位提出追加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追加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条 学院所有的招标采购项目,均须经财务处确认付款方式,并凭项目验收单和项目合同进行付款;其中工程项目须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学院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此项工作同时接受项目使用单位及全体教职工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招标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招标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招标采购合同的执行及采购资金的拔付情况;
第三十条 监察审计部门对学院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院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查处。
第三十二条 参与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的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工作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