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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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市纪委关于《姜堰区纪委关于少数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3-28    来源:纪委    浏览: 881

泰职纪〔20156

 

关于转发市纪委关于《姜堰区纪委关于

少数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的通知

 

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

近期,市纪委转发了姜堰区纪委结合执纪执法机关查案情况,公开通报了6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件。现将《姜堰区纪委关于少数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转发给你们,希望各基层党组织、各单位要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党员干部职工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纪律规定,着力强化党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严于律己,算清酒驾“成本账”;在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前加强警示教育,通过以案说纪、以案示法,提醒全体教职员工尤其是党员干部严格执行酒驾禁令;关心关注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

特此通知

附件:《中共泰州市纪委通报

中共泰州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2015年6月16

 

中共泰州市纪委通报

 

泰纪通〔20157

 

 


编者按自醉酒驾车入刑以来,酒驾、醉驾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从我市执纪执法部门工作实践看,少数公职人员依然我行我素,漠视法纪要求,在酒后驾车、醉酒驾车问题上不能自己,引发了一些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事件,并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相关人员也受到了党纪国法的严厉惩处。近期,姜堰区纪委结合执纪执法机关查案情况,公开通报了6起酒驾醉驾典型案件。现将《姜堰区纪委关于少数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转发全市,希望引起各地、各部门和广大党员干部的高度重视,并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姜堰区纪委关于少数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的通报

 

20115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施行,明确规定醉酒驾车(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mg/100ml)一经查实,根据造成的后果,分别以危险驾驶罪、交通肇事罪等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对醉酒驾驶起到了有效的遏制作用。但我区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心存侥幸以身试法,教训十分深刻。为重申纪律要求,强化警示教育,现将近年来我区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20115月至20154月,我区共有18名党员干部因酒驾醉驾被查处,其中,开除党籍10人,开除公职2人,党内严重警告1人,降低岗位等级6人。除此之外,尚有2人待处理。

1.2011年5月23,蒋垛镇广播电视站协理员钱芝铁酒后驾驶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在蒋垛镇蒋成路段跌倒,致其本人受伤。经鉴定,钱芝铁属醉酒驾驶。2011年10月28,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2012614日,钱芝铁受到开除党籍和开除公职处分。

2.2011年11月24,娄庄中心小学副校长陈勇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未经登记和办理临时通行证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姜堰姜官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姜堰益众油厂南侧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陈勇属饮酒驾驶。2011年12月13,区公安局给予其罚款0.14万元的行政处罚。2012614月,陈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2012年7月7,区公安局大伦派出所原指导员曹进酒后驾驶轿车,与王某驾驶的轿车及站在车旁的肖某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受损,肖某受伤。经鉴定,曹进属醉酒驾驶。2013年9月26,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3万元。201312月,曹进受到开除党籍和行政开除处分。

4.2012年8月25,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副主任医师乐克平酒后驾驶轿车,行至中天新村44号楼下,与吴某某停靠在路边东侧的轿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损坏。经鉴定,乐克平属醉酒驾驶。2013111日,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4万元。20143月,乐克平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5.2013年1月6,区广电台工会副主席刁光辉酒后驾驶摩托车,在姜堰海姜大道苏陈路段与一辆电瓶车发生碰撞。经鉴定,刁光辉属醉酒驾驶。20138月,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4万元。20141128日,刁光辉受到开除党籍、降低岗位等级处分。

6.2015年4月4,区公安局主任科员、工会主席王元清酒后驾驶轿车,行至姜堰罗塘路与五星路交界处,与刘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轻微碰撞。经鉴定,王元清属醉酒驾驶。2015年4月10,区公安局对其涉嫌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2015年4月22,王元清被取保候审。

以上案件的发生,不但损害党员干部形象,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给自己和家庭带来沉痛代价。希望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1.严于律己,算清酒驾“成本账”。分析上述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少数党员干部法纪意识淡薄,思想麻痹,存在侥幸心理和特权意识,放松自我约束。广大党员干部要充分认识酒驾醉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真算好政治账、家庭账、经济账、名誉账,坚决摒弃酒后驾车是“小节”的错误观念,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交通法规,带头革除饮酒陋习,带头安全文明驾车,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本着对自己、对家庭、对组织、对社会高度负责的态度,时刻警醒自己,莫因贪杯自毁前程。

2.严管厚爱,筑牢法纪 “高压线”。针对少数党员干部对酒驾醉驾禁令置若罔闻的态度,各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认真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纪律规定,着力强化党员干部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在节假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前加强警示教育,通过以案说纪、以案示法,提醒党员干部严格执行酒驾禁令;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关心关注干部职工八小时以外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

3.严查深究,拴紧问责“责任链”。区纪委将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动,继续保持查处党员干部酒驾醉驾行为的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因监管不力和隐瞒包庇导致分管范围内出现酒驾醉驾问题的,将实施“一案双查”,追究相关单位的领导责任。同时,对有不文明劝酒、敬酒行为及不及时劝阻制止他人酒后驾车行为的党员干部,将责成相关部门进行内部处理,情节严重的,将追究连带责任。

 

 

 

 

 

 

 

   送:各市(区)委、政府、纪委、监察局,泰州医药高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纪工委、监察局,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

   送:省纪委、省监察厅,市委市政府

中共泰州市纪委办公室                       2015年6月1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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