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院(部)、部门: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核及管理办法》(修订)经党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核及管理办法》(修订)
中共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7年9月22日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核及管理办法
(修 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合同(含协议)(以下统称为合同)的审核及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泰州职业技术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特修改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合同是指学院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在参与社会经济和民事活动中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书面合同。
第二章 合同审核部门及职能
第三条 学院的合同审核工作由院监察审计处(以下简称监审处)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未经监审处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的合同,财务部门不得作为付款或结算的依据。
第四条 监审处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合同审核过程中的工作职能如下:
1.参与重大合同项目的论证、考察、招标投标、合同谈判等有关工作;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的有关文件规定,对拟签订合同的内容、形式等进行审核;
3.对合同签订后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监察。
第三章 合同审核范围
第五条 学院合同审核的范围为基建工程、修缮工程、物资及仪器设备采购、服务、房屋租赁、资产处置等经济活动中所签订的合同,主要包括:
1.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方面的合同;
2.物资、仪器设备、服务买卖方面的合同;
3.房屋租赁、委托管理、承包方面的合同;
4.技术开发、转让、咨询合同;
5.联合办学、校企合作等其他方面的合同。
第四章 合同审核内容
第六条 合同审核内容如下:
1.合同的送审资料是否齐全、完备;
2.合同的对方主体及资信等情况;
3.合同是否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利益、社会经济秩序的条款或内容;
4.合同中是否有损害学院合法利益的条款和内容;
5.合同的实质性条款与招、投标(询价)文件相关条款是否吻合;
6.合同的条款和内容是否完备、具体、明确、公平;
合同的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双方名称(姓名);标的;数量;质量要求(含技术指标);价款或者报酬;履约保证金;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
第五章 合同送审、受理及审核
第七条 合同的送审
分院(部)、部门以学院名义对外签订的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各类合同,由分院(部)、部门送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10万元以上的各类合同送监审处审核。
第八条 合同的受理
1.送审合同时,需同时报送下列相关材料:
(1)《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核意见表》(以下简称《审核意见表》),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各类合同,使用《审核意见表1》; 10万元以上的各类合同,使用《审核意见表2》;
(2)招标项目:提供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开标记录、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等;
(3)其它项目:提供《设备、仪器、服务申购单》、未招标情况说明、报价文件(含报价单位的资质、资格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授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报价、服务承诺等)、谈判记录等材料;
2.审核部门接受合同送审稿及材料后,应仔细查阅、核对相关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材料齐全的,进入审核程序;材料不全的,暂不予受理,待补齐材料后再进入审核程序;
3.对重大或特殊的合同,送审单位可事先通知审核部门派人提前介入,参与合同主要条款的商谈;
4.送审合同时,送审单位应指定本单位熟悉此项工作的人员作为经办人,不得由签订合同的相对方人员代办。
第九条 合同的审核
1.合同受理后,审核部门应按照合同审核的内容对送审材料及时进行审核;
2.审核人员就合同条款认为需作进一步了解、明确内涵或必要修改时,应及时书面(或口头)通知经办人,经办人应及时书面(或口头)向审核人员介绍合同条款的相关情况或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
3.经办人要将审核人员的意见、修改后的合同文本交与合同的相对方审核,征得对方的同意;如对方有不同意见,还需要与审核人员做进一步的沟通、协调;
4.若合同的相对方不同意修改合同的有关条款时,审核部门可协助经办人与相对方商谈有关条款的修改;
5.若审核没有问题或问题已得到解决,则审核通过,合同定稿,审核人员填写审核意见,加盖审核部门公章;
6.若审核有不同意见,与经办人及其分管领导沟通后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审核人员在填写审核意见时,需将审核人及经办人意见一并填写,将《审核意见表》盖章后与合同初稿同时呈送分管院领导提交学院会议讨论后审定;
7.合同审核定稿后,审核人员应及时将合同定稿、《审核意见表》及相关材料交还经办人。
8.根据学院《“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泰职委【2016】34号)第七条“大额资金的使用”(一)党委第3款“学校对外重大合同(≥30万)的审批、签订”及(二)行政第3款“学校对外重大合同(10-30万元)的审批、签订”精神,学院对外重大合同10-30万元(不含30万元),需经院行政审批;30万元以上合同的审批需经院党委审批。
第六章 合同的签订、存档
第十条 合同经办人根据合同定稿打印合同、审核部门在合同上盖骑缝章。经办人将《审核意见表》送其分管院领导审批,合同送相关领导签字后到院办盖章。
第十一条 合同的签字、盖章
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的各类合同,由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5-10万元(不含10万元)的各类合同,由分管领导签字;10-30万元(含10万元,不含30万元)的各类合同,由学院院长签字或院长书面授权委托人签字;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各类合同,由学院党委书记签字或党委书记书面授权委托人签字。
所有合同需加盖各自单位公章后生效。
第十二条 合同的存档
经办人将《审核意见表》、合同、院长、书记书面授权委托书(10万元以上的合同)原件各一份送院办(档案室)存档,复印件各一份送审核部门存档。
第七章 合同审核时限
第十三条 合同的审核在合同送审稿及相关有效材料齐全的情况下,一般不超过3个工作日;10-30万元(不含30万)或较复杂的合同,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30万元以上或特别重大的合同,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
第十四条 签订合同的各业务单位应随时了解、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汇报。否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合同履行完毕的标准,应以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为准,一般应以物资交清、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价款结清、无遗留交涉手续等为准。
第十六条 变更、解除合同,必须符合合同条款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并按学院合同审核的流程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变更、解除合同,需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一律无效。
第十八条 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除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第九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合同审核及签订人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合同的审核、签订与变更,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否则,学院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与上级新的文件规定相冲突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监审处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核流程图
附件2: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核意见表1
附件3: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合同审核意见表2
附件4: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法人代表)
附件5: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党委书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