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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招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的 通 知
    发布时间:2021-04-13    来源:纪委    浏览: 927


各分院(部)、各部门: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已重新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

2018115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招标采购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证项目质量,维护学院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均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复为采购中心或代理机构采购的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或代理采购。学院自行采购的项目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材料、药品、设备、产品、图书、教材、家具、用具、动植物等。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包含道路、管线等各类公用设施、校园环境建设施工、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包括物业管理、维修养护、评估审计、软件开发等。

第三条 学院招标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和诚信、择优原则。与招标工作无直接关系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采取任何方式干扰学院的招标活动。

第四条 学院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相关职能单位立项审批,报院财务处核实经费来源后,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应当严格按照年度预算执行。

第五条 凡达到院内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对未达到院内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则由各项目使用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七条 在招标采购工作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前款所称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专家组的成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成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成员等。

 

第二章  招标采购的范围及限额标准

第八条(一)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内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依法采购;

(二)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以外,预算价格在3万元以内(不含3万元)的采购,由各使用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三)以上两种采购范围以外的项目,由学院招投标工作小组报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要求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实施。

第九条单台件价格在20万元以上或批量在100万元以上的物资设备采购项目,预算价在100万元以上的基建工程项目、装修维修工程项目和其他服务项目,为本办法规定的重大项目。

第十条 特殊项目的采购规定

(一)对于不宜(或不具备条件)采用招标方式选择中标单位的项目,应由项目使用单位报招投标工作小组进行论证,经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审核,并上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具体招投标工作小组组织采购。

(二)因发生特殊情况、非人为因素造成的紧急情况而来不及进行招标的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向招投标工作小组出具书面报告,说明具体情况,经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审核后,报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采取议标方式确定中标人。

(三)项目经招标后,两个月内发生同样项目需招标的,可跟标。跟标项目的技术参数、规格要求须与原合同一致,跟标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总金额的10%。由项目使用单位书面报经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批准后,组织洽谈并参照前次招标情况签订合同。

(四)对单一来源的采购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充分陈述单一来源的理由,经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审核并上报政府采购管理处,经专家论证同意、上网公示七天无异议后,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组织采购。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一条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招投标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分管纪检、招标、基建、后勤、仪器设备、教学工作的院领导。主要职责有:

(一)对全院各类招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

(二)研究决定招标采购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讨论、审定招标采购工作规章制度;

(四)讨论、审定重大项目的招标采购工作;

(五)审定本应招标,但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项目的采购方式;

(六)审定招标项目变更额度达百分之十(含)以上事宜。

(七)对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招投标工作小组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二条 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设在院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由分管国资管理工作的院领导任主任,后勤与资产管理处相关工作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有:

(一)拟定招标采购工作的规章制度及其实施方案;

(二)负责组建学院“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

(三)接受招标申请,审核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确定招标方式;

(四)审定招标文件的固定格式条款,确定评标办法;

(五)发布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或发出投标邀请

(六)组织开标、评标,根据评标专家小组意见对中标候选单位排序、定标,须对候选单位考察时,参与项目使用单位组织的考察

(七)负责招标工作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八)会同项目使用单位,及时向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九)审定招标项目变更额度在百分之十(含)以下事宜;

(十)参与各项目的验收工作;

(十一)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按采购项目的专属归类,分别成立第一招投标工作小组(归属学工、工会、宣传、人事、团委),第二招投标工作小组(归属后勤、院办、后服、继教、保卫、财务、组织),第三招投标工作小组(归属教务、高教、图书、科研、信息化、质控)。各招投标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审定招标文件;

(二)负责组建评标专家小组;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评标;

(四)组织项目的验收;

(五)监督合同的履行;

(六)完成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招投标监督小组负责对招标采购工作的所有环节进行监督。该小组由纪委书记担任组长,成员包括监审处、财务处的全体负责人。主要职责有:

(一) 监督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 监督招标方式、评标办法、招标程序的确定;

(三) 监督投标人、评标专家名单的确定;

(四) 监督评标、定标工作的过程,必要时参与招标项目的考察;

(五) 负责项目合同的审定;

(六) 参与合同项目的验收;

(七)对项目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八) 受理招投标工作中的投诉;

(九) 完成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项目使用单位具体负责招标项目的技术性事项及招标文件的编制,主要职责有:

(一) 组织项目的调研、论证、审批、编制标底等前期准备工作;

(二) 提供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论证报告和预算额度;

(三) 根据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提供的招标文件模板编制招标文件;

(四)负责招标项目技术部分的释疑;

(五) 组织投标人对工程项目进行现场踏勘;

(六) 委派代表参与开标、评标过程;

(七) 负责与中标单位商务洽谈、签订合同及合同的执行;

(八) 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并参与验收,如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重大变更,及时书面报告招投标工作小组及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经学院批准后方可实施;

(九)对项目完成后的资料收集整理归档。

第十六条  评标专家小组由用户代表和院内外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评标专家小组成员的产生办法:一般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采取直接确定方式。主要职责有:

(一) 承担评标委员会的评标工作,专家应当填写评标意见并对所提意见承担责任;;

(二) 参加对质疑问题的审议工作; 

(三) 向有关部门反映招标项目评审过程中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 撰写并宣读评标报告,整理提交全套评标资料。

 

第四章  招标方式

第十七条学院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招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统称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不少于三家投标人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进行谈判的采购方式;

(四)单一来源采购是指向供应商直接采购的采购方式;

(五)询价采购是指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对其提供的报价、质量、服务等进行比较,确定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凡实行院内招标的采购项目,其招标方式由学院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重大项目或绝大多数一般项目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二)少量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一般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仍未能成立的;

2、技术复杂或情况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具体指标要求的;

3、招标过程所需时间不能满足项目使用单位紧急需要的;

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3、为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采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弹性不大的,可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六)对于专业性强和工作任务重的招标项目,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或向有关招标投标咨询服务单位进行咨询。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项目,应由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及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经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1、发生不可预见的突发情况,时间紧急的;

2、涉及安全、保密等其他特殊情形的;

3、法律、法规或学院另有规定的。

不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由具体的招投标工作小组按相关采购管理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凡未达到规定限额标准或不宜进行招标的采购项目,其采购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预算价格不超过3万元的项目,由项目使用单位在“货比三家,择优选择”的基础上采购;

(二)市场采购项目,由各招投标工作小组会同项目使用单位进行三家及以上市场询价采购,并签订合同。

 

第五章  招标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学院财务年度预算批准的立项依据,向相关职能单位提出项目采购申请,需要论证的项目同时提供采购项目论证报告、所需技术要求、学院经费审批及其他相关资料;相关职能单位对申请报告进行初审,经学院财务处、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送招投标工作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学院组织的招标项目按以下程序实施:

(一)提出采购申请,确定招标方式;

(二)编制招标文件,需要时委托编制标底;

(三)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

(四)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质,可预审亦可后审;确定投标人名单,必要时对投标人进行实地考察;

(五)组织现场勘察和招标文件答疑;

(六)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受理投标文件;

(七)确定并邀请评标专家;

(八)组织评标、定标,确定中标人;遇特殊情况或重大项目须报学院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中标人;

(九)公示中标结果,公示期为一至三天;

(十)审查、会签合同。

第二十二条 项目使用单位应在发布招标信息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提交招标项目申请;在发布信息前五个工作日内,向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提交拟招标项目的具体实施方案(包括:招标文件、拟开标时间及地点、投标人名单及联系电话、推荐的参与评标专家名单及联系电话、招标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相关费用预算等);发布招标信息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应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三日前,在学院网站发布补充公告,或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接收人,澄清或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从中标公示结束之日起至完成招标项目合同的签署,若无特殊情况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全部结束。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及其简介;

(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指标、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对投标人的资格、资信及证明文件的要求;

(五)提交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及提交的方式、投标的地点和截止时间;

(六)投标报价表及投标保证金;

(七)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八)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九)图纸、格式附录等招标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的要求;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项目使用单位提出非公开招标采购的,需填写《泰州职业技术学院采购方式变更申请表》,由招投标工作小组确认,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审核,报请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第二十四条 对急需抢修的工程,经请示分管领导后可先行施工抢修,并于十个工作日内,由项目使用单位补办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规模、内容、工艺技术方案、关键工艺设备选型等事项,应在项目实施前确定,力求避免发生大的设计变更和施工措施变更。

第二十六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建设条件变化,项目使用单位提出追加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追加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原合同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七条 学院所有的招标采购项目,均须经财务处确认付款方式,并凭项目验收单和项目合同进行付款;其中工程项目须经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院监察审计部门负责对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此项工作同时接受项目使用单位及全体教职工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有关招标采购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招标采购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招标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四)招标采购合同的执行及采购资金的拔付情况;

第二十九条 监察审计部门对学院招标采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时,当事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院招标采购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及时受理,认真查处。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院各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中如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二条 参与学院招标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章制度,在招标过程中要遵守学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泄露招标工作的相关情况和资料。招标过程中要关闭手机,未经招标组织者同意,不得单独离开招标现场。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院各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一)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

(二)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的;

(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招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五)评标小组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小组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六)其他未按本办法执行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不得在评标专家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范围以外确定新的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 项目使用单位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必须改正,否则中标无效。

第三十七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招投标工作办公室可拒绝接收办理。经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提出处理意见后,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方可按处理意见办。

 

第八章  附  

第三十八条  招投标工办公室在招标过程中费用的收取与发放按物价局有关规定,所收费用一律专款专用,用于招标工作中发生的支出,如支付专家评审费、考察费、招标物料消耗、有关人员劳务酬金等。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泰州职业技术学院招标管理办法(修订)》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招投标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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