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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院纪委、组织部、人事处和审计处 协作联动机制的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7    来源:中共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浏览: 2940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的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将干部管理、任用的监督措施落到实处,根据中纪委、中组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工作联系》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市纪委《关于推进市属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学院纪委与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建立工作相互协作联动机制暂行办法如下:

一、   需相互通报的有关情形

(一)    组织部在考察考核分院(部)领导班子和干部工

作中,发现涉及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和重要问题,及时

向纪委通报。

(二)    组织部在核实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工作中,发

现瞒报、漏报情况,及时向纪委通报。

     (三)组织部对干部任期和干部离任审计情况及时向纪委通报。

(四)纪委立案审查党员和干部的案件,结案并给予

(或免于)党纪、政务处分的,纪委按有关规定,及时将处分(或免于处分)的决定、本人检查、批准文件及本人对决定的意见等有关材料的复印件抄送组织部。

(五)纪委对群众反映强烈、经调查未给予党纪和政务

处分的党员和干部重要的情况,向组织部通报。

(六)纪委、组织部受理群众来访、来信中涉及党员和干部的情况,及时互相通报。

(七)人事处调查处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的问题,涉及党员、干部的,及时向组织部、纪委通报。

(八)审计处在日常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纪委调查处理。

(九)    其他需要互相通报的情况。

二、   需相互支持配合的有关事项

(一)    组织部在聘用、考核干部工作中,及时书面征求

纪委的意见,或请纪委派人直接参加考核工作。

(二)    组织部在对干部的考核和管理中,认为需要纪委

查处或追究责任的,向纪委提出建议。

(三)    纪委、组织部、审计处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履

行职责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需向相关方提出工作建议,如需其他方支持配合的,要及时进行沟通协调,相关方应予积极响应。

(四)    纪委在调查处理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时,认为需要

采取停职、免职等组织措施,应与组织部交换意见,报学院党委审批。

(五)    纪委对党员和干部拟给予(或免于)党纪、政务

处分或撤销党纪政务处分,在提交党委会讨论审批前,征求组织部的意见。

(六)    人事处在调查处理师德失范行为过程中,认为需

要对个人进行党纪处分或对单位进行问责的,向纪委提出建议。

(七)    其他需要协调的事项。

三、工作开展方式及要求

(一)    纪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的工作联系、协

调主要采取联席会议和保持经常沟通联系两种方式,并做好会议及有关记录。

(二)联席会议由牵头部门负责人提请召开,由纪委、

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三)参加联席会议的成员要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

违反规定向外泄露所讨论的内容。

(四)会后由纪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共同向党

委汇报。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本办法中所述的干部一般指学院党委管理的科级及以上干部。

    (二)本办法未尽事宜由纪委、组织部、人事处、审计处协商解决。

 

 

                            中共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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