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共泰州市委关于把纪律挺在前面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6-06-29    来源:纪委    浏览: 1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中共江苏省委关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台阶的意见》精神,切实把纪律立起来、严起来,执行到位,把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分别简称《党章》《准则》《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泰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把纪律挺在前面,是指把纪律挺在法律的前面,坚持纪在法前、纪严于法,把严明纪律贯穿于党员日常教育监督管理中,对违犯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的行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防止党员由违纪走向违法。

第三条  把纪律挺在前面,应当坚持实践好“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第四条  把纪律挺在前面,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依规治党,抓早抓小、标本兼治,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

第二章  主要任务

       第六条  坚持教育在前。综合采用各种方式开展教育活动,让全体党员明底线、知敬畏、受警醒。

(一)开展纪律教育。组织《党章》和《准则》《条例》等党纪党规的专题学习宣传,开展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上党课、专家辅导、集中宣讲、轮训、竞赛、测试等活动,实现对党员干部纪律教育全覆盖。通过廉政短信、微信、廉政微视频等新媒体开展教育。创建廉政文化示范点。开展优秀家规家训家风专题教育。党纪党规列为各级党校教学内容,列入各类专题教育活动学习计划。

(二)开展提醒教育。对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提醒。对新提拔任职或转任重要岗位的党员干部进行任前廉政谈话。在重大项目、重大工程等工作开展前组织签订廉洁承诺书。及时核实群众反映的党员干部问题,一般性问题与本人见面,谈话提醒、函询核实,让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把问题主动向组织讲清楚。

(三)开展警示教育。深入挖掘、剖析严重违纪违法干部的典型案例,组织党员干部参加警示教育大会、接受庭审警示教育、观看警示教育片、阅读违纪违法人员《忏悔录》、参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发挥警示、震慑、教育作用。

第七条  坚持预防在前。突出重点、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防控在先。

(一)开展风险防控。围绕重点领域、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全面准确查找廉政风险点,针对性制定防控措施。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构建权力运行综合监控网络,提升风险防控科技含量,从决策、执行、监督等环节进行流程控制、全程防控。

(二)加强制度设防。开展规范性文件制度廉洁性评估,消除制度缺陷。强化《党章》和《准则》《条例》的执行。强化作风建设问责、党员领导干部行为失范记录、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函询、“一案双查”等制度执行。针对执纪审查中发现的新型腐败问题,深入剖析原因,加强制度建设,扎紧制度笼子。

(三)防止利益冲突。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严格执行回避、如实申报、从业限制等规定,防止党员干部在公共资源出让、公共产品采购、公共资产管理等环节中产生利益冲突行为。

第八条  坚持发现在前。拓宽监督渠道,及早发现违纪违规行为。

(一)加强党内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述职述廉评议以及党委(党组、党工委)书记向市委、市纪委当面报告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等制度。开展常规巡察和专项巡察。完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加强对尊崇党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大对换届期间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查处力度。抓住“关键少数”,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执行党内请示报告制度。对个人重大事项报告情况进行核查。严格请假、报备及如实报告个人去向等制度执行。

(二)加强党外监督。畅通国家机关监督及民主、媒体、舆论、群众等社会监督渠道。定期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无党派人士对党员干部作风方面的意见建议。关注网络舆情。加强对党员干部8小时之外的监督,实行在职党员干部到居住地所在社区报到制度,及时了解党员干部家风、生活、社交和廉洁自律等方面情况。

(三)加强问题研判。定期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分析研判。将信访反映经初核属实的问题及时纳入执纪审查线索管理。健全完善问题线索集中排查机制,实现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之间违纪问题线索互通共享。

第九条  坚持挺纪在前。转变执纪方式,由重点“查违法”转为“盯违纪”,用纪律管住大多数。

(一)梳理线索,分类处置。严格按照拟立案、初核、谈话函询、暂存、了结五类标准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减少存量。

(二)常态严管,咬耳扯袖。抓早抓小,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等方式,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纠偏、提醒和处理

(三)突出党纪,纪在法前。以严明的纪律管住全体党员,以纪律为戒尺,触犯纪律立即处理,经常使用党纪处分、组织处理。正确区分、有序衔接执纪审查、司法处理各个阶段和环节,执纪审查冲着纪律去,不管是否涉法,首先审查违纪行为,查清违纪问题。

第十条  坚持执纪必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开展执纪审查,做到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

(一)严查违犯纪律行为。对发生的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把违反政治纪律问题作为执纪审查的重要内容。重点查处政治问题和腐败问题交织,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且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领导干部。认真查纠基层贪腐及执法不公等问题,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市委十项规定精神,驰而不息纠正“四风”,紧盯年节假期,一个节点一个节点坚守。密切注意不正之风的新动向、新表现,查找隐形变异的“四风”,对典型问题和案例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不断释放越往后执纪越严的信号。

(二)严明执纪审查工作纪律。对大案小查、小案不查,该重处分的轻处分、该轻处分的不处分等问题,对在执纪审查工作中以案谋私、压案不查、瞒案不报、跑风漏气及工作不负责任的,追究相关责任。

(三)严格实施“一案双查”。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的,严肃追究责任。坚持“一案双查”,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追究领导责任、党组织的责任。定期报告追责情况,公开曝光典型问题。

第三章  违纪行为处理

  第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应当严格遵守党的纪律,防止出现违犯党的纪律的各种行为。

第十二条  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出现违犯党的纪律行为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单独或合并使用问责警诫、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采用以下方式进行问责警诫:

(一)对党组织的问责处理: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召开指定主题的民主生活会、通报批评。

(二)对党员的警诫教育: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第十四条  对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按照《条例》及其他党内法规给予相应纪律处理或者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的纪律处理:改组、解散。

(二)对党员的纪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第十五条  对党员违犯党的纪律,应当给予组织处理的,采用以下方式进行处理:停职检查、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

第十六条  处理处分结果运用:

(一)党组织受到处理的情况纳入各级绩效管理考核。党组织受到处理的,应当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党组织自行发现并严肃查处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有关人员违纪行为的,所在地区、部门(单位)当年绩效管理考核不受影响。

(二)党员受到处理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从处理处分决定下达之日起,一定期限内不得提拔或重用。党员干部行为失范记录记入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七条  对党组织和党员的处理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通知有管理权的组织人事、效能考核等部门(机构)及时办理相应的职务、职级、工资、考核等调整事宜,并负责跟踪督查,确保处理处分执行到位。

第十八条  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违规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并依纪依规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申诉等权利。

第四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履行主体责任,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职责。

第二十条  各级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履行监督责任,协助同级党委(党组、党工委)抓好本规定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建立由纪检监察机关牵头,组织、宣传、机构编制、法院、检察、公安、财政、人社、审计、信访、法制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交流情况,研究解决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委(党组、党工委)、纪委(纪检组、纪工委)和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班子成员组织实施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和年度综合考核的内容,检查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先评优、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泰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各市(区)、市级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党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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