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6-03-28    来源:纪委    浏览: 83

泰州职业技术学院审计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加强学院财经管理和审计监督,维护财经法纪,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院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等有关法令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是我国审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设立学院内部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是为了强化内部审计工作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促进学院内部管理,遵守财经法规,加强廉政建设,保护学院合法权益,提高教育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三条 学院监察审计处代表学院实施内部审计监督。监察审计处在学院领导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学院的财务制度,对校内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经济决策、内部控制制度进行独立的审计监督,对院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学院内部审计业务接受上级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学院主管审计工作的领导定期布置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批复审计报告;督促和检查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帮助解决审计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审计部门行使审计的监督职权。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权和权限

第五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为监察审计处。

第六条 审计人员要热爱审计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如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七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

第八条 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监督:

(一)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预算的管理、执行和决算报表的编制及上报;

(二)教育事业费、科研经费、专项补助费、银行贷款等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三)对外有偿服务的财务收支,学院事业基金、专业基金、勤工俭学基金、学杂费、捐赠、融资基金等的管理和使用;

(四)基建、维修工程的概算预算和决算;

(五)学院资产和材料的管理和使用;

(六)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

(七)校办产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的经济责任;

(八)学院主管钱、财、物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中层干部);

(九)办学效益、经济效益和投资效益;

(十)院内各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十一)与财务收支有关的经济活动;

(十二)国家财经法规和学院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三)上级交办、委托以及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根据学院工作需要,可以对学院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中的重大事项和财务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进行审计调查。调查的结果向院领导报告,并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 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要求,起草、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及时做出工作部署,安排审计人员依法进行工作;开展内部审计理论研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表彰维护财经法规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维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监察审计处对学院与社会组织、校外企业及境外经济组织等兴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合作项目,所签合同的执行情况,以及所投入的资金、财产的使用,经济效益、利润分配等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需经学院监察审计处审签:

(一)学院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及决算的上报;

(二)各类科研项目财务决算的上报;

(三)基建项目的申报及决算;

(四)单项维修装饰工程的决算;

(五)一万元以上的物资采购;

(六)校办产业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企业公司关、停、并、转时清产核资的结果;

(七)学院领导和职能部门决定需要审签的其他事项。

上述资金,未经审计部门审签,财务部门不得支付相关款项。

第十三条 对院内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中的有关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 审计范围内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财务计划、预算、决算、会计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会计凭证、帐表、财产,查阅有关文件资料;

(三)参加有关会议,如财务、经济、分配会议等;

(四)对审计中的有关事项,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对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提出建议;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浪费行为提出纠正、处理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严重浪费损失的有关人员提出经济处罚措施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建议;

(六)监督检查经院领导批准的审计结论和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

(七)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审计机关反映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八)维护和支持学院财会、物资管理部门和有关人员按照国家《会计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三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根据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上级审计机关交办的任务,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审计工作计划,报经学院领导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确定审计事项后,在实施审计之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根据需要可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其他审计方式;视审计内容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全面审计、专题审计或定期审计。被审计单位应提供条件,并积极配合;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事项实施审计,需填写审计工作底稿,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依据有关规定向被审计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审计终结,提出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七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监察审计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监察审计处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意见,以及需要依法作出处理的审计结论决定(意见),一并报告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审批,或提交院有关会议讨论,形成审计决定;经批准的审计报告或审计决定及时送达被审计单位及有关部门,并予执行。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批复和审计决定有异议时,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审计工作的院领导提出,院领导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和学院有关规定,在二十日内作出是否更改的决定;被审计单位对院领导所做的决定仍有异议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或国家审计机关申请复审。

第二十条 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建立审计档案,按照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的审计业务,统一由学院监察审计处负责办理;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结束后,应直接向监察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和相关资料,以进一步完善学院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章  法 律 责 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学校内审机构可以提出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建议,报请院领导批准后执行;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单位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

(一)拒绝和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转移、隐匿、篡改、销毁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三)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象的;

(五)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七)报复、陷害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由学院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审计部门负责人要追究领导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第五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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